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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万永胜与陈洪勇、潘爱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万永胜,陈洪勇,潘爱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万永胜。被执行人陈洪勇。被执行人潘爱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商终字第64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永胜与被执行人陈洪勇、潘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银行、房管、土地、车管均没有被执行人陈洪勇、潘爱娥的财产登记,被执行人陈洪勇正在服刑,被执行人潘爱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录入失信系统,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洪勇、潘爱娥尚欠申请执行人万永胜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迟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万永胜发现被执行人陈洪勇、潘爱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李琴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 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