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建与殷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殷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348号原告李建。委托代理人朱建军、张凯,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翠云。原告李建诉被告殷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多次催缴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光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 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