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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燕柳与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柳,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燕柳,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良路。法定代表人刘延军,经理。原告燕柳诉被告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泰山区XXX街道办事处XX村XX住宅楼1-8房产(保全价值215000元,房产证号:泰房权证字第XX**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钦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