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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944号原告:吕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余款退回。代理审判员  王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