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交通学院职工,住济南市。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钢铁厂职工,住济南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徐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9日生育一女王某甲。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在言语上讽刺原告,怀疑原告及其母亲到单位搞破坏,起了争执并且殴打原告,考虑到孩子年龄小,双方维持着夫妻关系。自2010年起双方分房居住,孩子都均由原告一人照顾,被告在此期间没有尽力维系感情,并且对孩子生活教育不管不问,对老人不尊重,不和原告沟通,回家后就上网打游戏,不理原告及孩子。原告曾于2014年8月起诉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半年后双方感情没有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9日生育一女王某甲。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做出(2014)天民四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2014)天民四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针对原告李某某的诉讼主张进行抗辩,应当承担就此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王某甲,双方应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彼此本应珍惜夫妻感情。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在所难免,双方本应相互包容,互谅互让,故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初衷是让双方经过沟通与体谅改善夫妻感情,重归于好,以维系家庭的完整。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原、被告双方并未能继续共同生活并改善夫妻关系,致使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表明原告欲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十分坚决,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根本破裂,无法复合。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亦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故原告李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女王某甲的抚养问题,因原、被告自2015年1月分居后,王某甲一直随原告李某某共同生活,且该女年龄较小,由母亲照顾较为适宜,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教育及健康成长。原告李某某有固定工作及收入,能够满足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有较为充裕的时间照顾孩子,故本院认为婚生女王某甲由李某某抚养更为有利于该女健康成长。依据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对其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故被告王某某应支付婚生女王某甲的抚养费,直至该女独立生活之日止。关于抚养费的数额,依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李某某提交的王某某发放工资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单,能够证明王某某近一年平均月收入约为4000元。结合婚生女王某甲的实际需求、王某某的支付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王某甲抚养费1000元为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该女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王某某享有对婚生女的探望权,原告李某某应予以配合,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王某甲随原告李某某共同生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王某甲抚养费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王某甲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月20日前支付;被告王某某有探望婚生女王某甲的权利,原告李某某有协助义务,具体探望方式、时间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