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伟钢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8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妨碍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2月16日晚上8时30分,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在统一清查行动过程中巡逻至金厢镇洲渚村戏台处,发现在戏台旁有众多村民正在聚众赌博,当金厢镇边防派出所干警下车上前制止取缔赌博时,被告人黄某甲参与在场村民起哄、围堵、打砸警车,并殴打执勤干警初某某、丘某某,阻碍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警车前挡风玻璃等被毁坏的价值合计人民币2359元。初某某、丘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派出所民警巡逻到其村发现聚众赌博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取缔期间,竟参与村民起哄、围堵警车、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执法人员二人轻微伤,警车挡风玻璃等被砸破,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黄某甲上诉提出,其在现场听到有人叫喊要砸掉警车、殴打民警。其在后面围观看热闹,当警车离开村时,其尾随在后面捡了一小石粒向前面投扔一下,没有伤害到他人身体,也不会损坏警车。民警被人围殴和警车被损坏与其无关。派出所民警何某某等4人以证人身份证实16日晚有七八人围殴副所长丘某某等人及警车被损坏,自己编排一组12人的相片自己辨认,并指认12人相片中的上诉人有参与围殴民警,妨害公务,派出所的民警既当执法者又当当事者。上诉人被抓捕是无辜冤枉的,本案只抓捕上诉人一人,而参与围殴的六七人却没抓捕。请求上级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16日晚上8时许,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在统一清查行动过程中巡逻至洲渚村戏台,并在戏台旁发现有村民在聚众赌博,当派出所人员上前制止赌博时,有部份村民起哄,并对边防派出所人员进行殴打、对执勤警车进行打砸,决定对12.16妨害公务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点金厢镇渚洲村戏台附近,案发时间:2014年12月16日晚上8时30分。3.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刑)鉴(法)字【2014】第11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4.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刑)鉴(法)字【2014】第11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初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5、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4)132号价格鉴定书:WJ粤1263**警车前挡风玻璃等损坏合计人民币2359元。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实上诉人黄某甲对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中其本人的图像进行了指认。7.陆丰市公安局抓获经过:2014年12月30日早上8时许,在陆丰市东海镇四十米大道一养鸡场内将黄某甲抓获。8.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证明:黄某甲在我辖区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9.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黄某甲于1978年9月2日出生。10.证人何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6日晚上8时30分,我派出所的丘某某副所长带队,干部姚某某和我、战士初某某四人出门巡逻。当晚9时40分左右我们巡逻至洲渚村时,该村正在做戏,戏台前有十几桌赌“葫芦鱼”,并有一百多人围在赌桌旁赌博。丘某某副所长叫我们全部下车制止他们赌博,在我们执法时有村民起哄,当时场面太吵了,还有其它村民起哄听不清楚,那时我们还在现场执法要村民情绪不要激动,可是后来越来越多的麻将子还有石头砸向我们,之后有颗石头砸中了警车的前挡风玻璃并砸裂了。丘副所长看到这种情况要姚某某去把车头调转,在调转车头时村民还是一直在用石头砸警车,致使警车后座旁边的玻璃破碎,车身多处受损凹陷。村民过来围堵我们警车,我们上去制止村民,在车退到戏台左侧的拐弯路口的时候,在场一起起哄分子一拥而上并且不断用石头砸向我们,我看到丘某某副所长和初某某被七八名村民围殴、追打,丘某某副所长被一名身材较胖的村民用脚踢到,初某某被村民挥拳殴打。我们退到某网吧的时候,有一名身材偏瘦的男青年用石头砸向我的右侧肩膀,在劝阻村民时初某某突然倒地,手捂着眼睛并血流不止,我们马上把初某某扶上车离开现场,并将初某某送往陆丰市人民医院治疗,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经相片辨认,证人何某某指认1号(上诉人黄某甲)是当晚殴打丘某某副所长的村民。11.证人姚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6日晚上8时30分,我派出所的丘某某副所长带队,干部何某某和我、战士初某某四人出门巡逻,当晚9时40分左右我们巡逻至洲渚村时,该村正在做戏,戏台前有十几桌赌“葫芦鱼”,并有一百多人围在赌桌旁赌博。丘某某副所长叫我们全部下车制止他们赌博,在我们执法时有村民起哄,大喊“不要怕他们”。当时场面太吵了,还有其它村民起哄听不清楚,之后我的头部被赌博用的麻将子砸中,那时我们还在现场执法要村民情绪不要激动,可是后来越来越多的麻将子还有石头砸向我们,之后有颗石头砸中了警车的前挡风玻璃并砸裂了。丘副所长看到这种情况要我去把车头调转,我将车往路口方向倒车,在倒车时村民还是一直在用石头砸警车,致使警车后座旁边的玻璃破碎,车身多处受损凹陷。我将车调好头后按喇叭要他们上车,他们被村民纠缠无法离开,这时我看见战士初某某被石头砸中倒在地上,双手捂着眼睛,我又下车将初某某拉上车,丘副所长和何某某也上车。之后我们送初某某去陆丰市人民医院治疗。12.证人初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6日晚上8时许,我接丘某某副所长的指示,在辖区开展巡逻,于是我和丘副所长、何某某干事、姚某某干事四人出门巡逻,当我们巡逻至洲渚村的时候,我们看到该村正在做戏,而在戏台的另一边有十几桌在赌博。丘某某副所长叫我们全部下车制止他们赌博,我们下车,丘副所长对群众说“不要赌了”,但是群众的人数众多,就有人开始带头起哄,煽动村民,他们将我们的警车围住,朝我们警车扔石头砖头和麻将。为了防止事情恶化,丘副所长下令把车头退出去。我们退到一个拐角处的时候,有一名男子带头用拳头打我的头部,并用语言辱骂我们。当我们边退边劝阻的时候,群众还是在不断地朝我们扔石头砖块和麻将、砸警车。当我们退到一个网吧门口时,车调好头后我被一块砖头打中左眼睛,我当场摔倒在地,并感觉有血往外流,之后我被送到陆丰市人民医院治疗。13.证人丘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6日晚上8时30分,我带领干警何某某、姚某某、警士初某某驾车在辖区路面开展巡逻和清查。当我们巡逻至洲渚村戏台旁时,我发现戏台在做戏,戏台前有十几桌赌“葫芦鱼”,至少上百人在聚众赌博。看到这个情况,我们立即下车,表明了身份,准备制止他们的赌博违法行为。我大声跟他们说“不要赌了”,部分人员停止了赌博。没一会,我发现不断有石块和麻将子朝我们扔来,并有人起哄,这时扔过来的东西更多了,我看到我们车的右侧后面的玻璃被砸了一个洞,这些赌众中还在不断地围上来。看到这种情况,我马上叫姚某某把警车退出去,我和何某某、初某某就边劝边退,当退到戏台左侧时,我看到初某某的头被人用拳头打。看到这种情况,我想去护初某某,但是马上有人上来打我,我左大腿也被一个大石头砸中,我当时看到对我砸石头的是一个穿黑色衣服的身材偏瘦的男子,同时还有一个穿黑色羽绒服的男子用脚向我蹬过来。站在我左侧的初某某倒在地上,手按着左眼,左眼位置流血不止,我们马上把初某某扶上警车离开现场,并将初某某送往医院治疗。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经对相片进行辨认,证人丘某某指认4号(上诉人黄某甲)是当晚用脚蹬其左大腿的男子。1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2014年12月16日晚上9点多,我在戏台前看戏,后面有十几桌赌桌,有很多人在赌“葫芦鱼”等。我看戏时就听到后面很吵在喊,没一会,就听到有不少石头扔警车的声音,很多人在喊“砸掉警车”,我走过去看到派出所的4个民警被群众围住,我就叫派出所的同志先开车出去,我和黄某丙去推开群众让派出所的人和车出去。派出所的人和车退的时候,群众也跟着围上去,还有群众扔石头过来,当时站在我旁边的有两个派出所同志,突然我发现站在外一点的那个同志就倒在地上,我看到这个情况就马上帮忙扶这个倒下来的同志到警车上开走。15.证人黄某丁的证言:2014年12月16日晚上9点多我带两个孩子到戏台前看戏,没多久金厢边防派出所的同志开警车来巡逻,因为在戏台的旁边有十多桌的人在进行赌博,这些赌博的人看到警车后就匆忙跑开,之后有部分赌博的人就在大声吵,并叫喊“不要让他们走,砸掉警车”。之后,就有很多村民把金厢边防派出所同志围了起来进行欧打。因为当时人太多,我就带两个孩子回家去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16.证人黄某戊的证言:2014年12月16日晚上9点多钟,我洲渚村在组织看戏表演,这时我看到金厢边防派出所的同志开警车过来巡逻,于是我就走出来看。因为在戏台的旁边有十多桌的人在进行赌博,派出所的同志看到后就下车来制止,这时就有部分参赌人员在起哄,并把派出所的警车与人员围起来不让他们离开,还有部分群众对派出所的同志进行殴打,对警车进行打砸。我和其他的理事会人员看到后就上前阻止村民,让派出所的同志离开。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17.上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2月16日晚9点30分许,金厢边防派出所进我村巡逻时,我村正在演戏并且在戏台前摆了十几张赌桌在赌博,我那时在赌桌边观看。边防派出所的同志到场后下车制止我们赌博,当时有村民起哄“边防派出所来抓赌,我们人多不要让他们抓”。我当时也有喊边防所不要来抓赌。边防派出所同志在制止赌博时,我村村民己经把警车和同志围起来不让他们离开,当时我也围堵在警车旁边,后来我村总理黄某丙在现场指挥帮助警车退出村民的围堵。当晚我有围堵警车,现场起哄,但是没有打砸警车和殴打边防同志。对于上诉人黄某甲上诉所提,经查,上诉人黄某甲参与在场村民起哄、围堵并殴打执勤干警,阻碍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事实,有派出所干警何某某、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诉人黄某甲对其在案发现场参与起哄和拿石头投扔的行为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提供给何某某和丘某某辨认的相片系由侦查机关陆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办案民警提供和编排,并非由何某某、丘某某自己提供和编排给自己辨认。上诉人所提没有殴打执勤干警,没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甲在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期间,参与村民起哄、围堵警车、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二名执法人员轻微伤、警车被砸损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黄某甲所提上诉意见,经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朝伟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钟荣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傅永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