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亚南与陈建福、汪明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626号原告:钱亚南,男,1978年7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陈建福,男,1971年6月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汪明喜,女,1972年11月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汪明利,女,197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亚南与被告陈建福、汪明喜、汪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过审查,裁定如下:准许钱亚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钱亚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