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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亚南与陈建福、汪明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626号原告:钱亚南,男,1978年7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陈建福,男,1971年6月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汪明喜,女,1972年11月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汪明利,女,197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亚南与被告陈建福、汪明喜、汪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过审查,裁定如下:准许钱亚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钱亚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