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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执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万素娟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素娟,齐永祥,叶敏,程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复字第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万素娟,女,住息县。申请执行人:齐永祥,又名贾文学,住息县。被执行人:叶敏,息县邮政局退休职工,住息县。系申请复议人万素娟婆母。被执行人:程国杰,男,住息县,系息县邮政局退休职工。申请复议人万素娟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执异字第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万素娟于2015年8月6日以息县法院已作出解除扣押措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万素娟撤回复议申请,终结复议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晓虎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曾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