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终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撤销王东健与王孟成、丁书军租赁合同纠纷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建,王孟成,丁书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建,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雷鸣,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孟成,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书军,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东健因与被上诉人王孟成、丁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濉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东健及其委托代理人雷鸣,被上诉人王孟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飞、被上诉人丁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闵松龄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