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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娟玲与广州柏飞钟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柏飞钟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玲。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娟玲,女,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柏飞钟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娟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柏飞钟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一起普通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即为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通过信息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收货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SM广场一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厦门市湖里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广州柏飞钟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原告有权选择任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已选择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即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广州柏飞钟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林丽珊代理审判员黄永忠代理审判员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