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三孩与单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三孩,单传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谢三孩,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单传立,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三孩诉被告单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三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单传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三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三孩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