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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三孩与单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三孩,单传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谢三孩,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单传立,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三孩诉被告单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三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单传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三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三孩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