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暹岗同人投资有限公司与杨兴、廖瑞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暹岗同人投资有限公司,杨兴,廖瑞灵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83号原告:广州市暹岗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孔善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献泽,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兴,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廖瑞灵,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广州市暹岗同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廖瑞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暹岗同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兴、廖瑞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广州市暹岗同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娜代理审判员  麦景昌人民陪审员  钟伟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结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