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执行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文艺与雷秀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艺,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雷秀珠,女,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吴文艺与被执行人雷秀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鲤民初字第6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查封黄建国(雷秀珠之夫,已故)名下的房产及被执行人雷秀珠名下的房产,并冻结被执行人雷秀珠与他人共有的宗地,共有部分林权的交易、抵押登记手续,上述财产仍在进一步处理过程中。另,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鲤民初字第63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黄程越执行员杨鹏执行员陈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庄俊泓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