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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恢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蔡建兴与谢贝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兴,谢贝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恢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蔡建兴,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谢贝景,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蔡建兴与被执行人谢贝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7)狮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贝景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蔡建兴欠款6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贝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谢贝景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谢贝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蔡建兴尚有款项6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贝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建兴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恢字第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自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