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肖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肖某,居民。被告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韦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