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任辉明与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辉明,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930号原告任辉明,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照明,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桥北街道办事处对过。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任辉明诉被告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辉明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与被告签订了终身养老养护合同,约定原告待年老后择时进入被告处接受生活护理和精神照顾,被告全面负责日常监护工作;若乙方提前解除养护合同,甲方必须退还剩余的养护费用。订立合同时,被告声称有所谓的相关指标要求,特意将合同的签订日期填写为2013年4月8日,提前了两年。合同签订后的当日即2015年4月8日,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终身养护费54000元。养护合同签订后至今,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的最低生活保证金,原告亦一直未入住被告处。2015年5月13日,被告的院长办公室下发了一则通知,通知书中记载,被告决定从2015年5月16日起对老年公寓进行股份制改制,即由原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股份制养老企业,同时明确规定从2015年5月16日起,凡与被告签订终身养老合同的养员,均可选择不加入股份制养老企业,解除终身养老合同,退还养老费用。因原告及其家属均不认同股份制改制,故依约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款。但被告至今未退。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约退还原告养护费54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任辉明提供的养护合同中的内容记载,在养护合同的另一方加盖印章的主体的名称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受送达并提出答辩的被告的名称为赤峰市红山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原告现所诉的被告的名称为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庭审中,原告称其所诉的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曾变更过企业名称,但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进行佐证。原告现无证据证明其所诉的名称为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的被告主体存在。故原告以现有证据将赤峰市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全额退还给原告任辉明,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任辉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