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XX明诉潘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71号申请人XX明。被执行人潘海燕。本院在执行中,因被申请人潘海燕仅有引发本案纠纷的房屋一套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XX明要求以该房屋作价抵债,被执行人潘海燕同意用其购买的位于麻江县房屋一套作价XXX元抵给申请人XX明,超出案件标的款的资金支付该房屋房贷款及应付税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潘海燕所有的位于麻江县商品房一套作价XXX元,交付申请人XX明抵偿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麻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中潘海燕应给付XX明购房款63383.10元,以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50.00元、执行费850.00元,资金超出部分支付该房屋贷款及相关税收等费用。麻江县XXX号商品房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XX明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兴琼审判员 文恩才审判员 蒙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