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同友与李兆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同友,李兆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陈同友,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永华,盱眙县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兆军,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同友与被告李兆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同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同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同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同友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