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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同友与李兆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同友,李兆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陈同友,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永华,盱眙县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兆军,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同友与被告李兆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同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同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同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同友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