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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丹丹与刘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丹,刘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初字第854号原告李丹丹,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丹丹丈夫。被告刘阳,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丹丹诉被告刘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由审判员王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丹丹的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刘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6日,被告刘阳以去郑州办事为由,将原告所有的豫DY00**号本田雅阁牌轿车从原告父亲处借走,说是借用一天,但到第三天原告父亲找被告要车,被告至今不予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豫DY00**号本田雅阁牌轿车。被告辩称,1、原告李丹丹起诉的主体是错误的,即原告的父亲李秋怀是自愿将豫DY00**号本田雅阁牌轿车交给被告使用的;2、李秋怀应将欠款77000元向被告清算后,被告才能将车辆返还;3、被告没有从原告处借车,至于原告说她租车使用,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综上,被告不同意返还车辆及支付车辆使用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原告父亲李秋怀向被告刘阳借款77000元,经被告向李秋怀催要该笔借款,李秋怀于2015年4月16日将原告所有的豫DY00**号本田雅阁牌轿车借给被告使用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豫DY00**号本田雅阁牌轿车。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返还豫DY00**号本田雅阁牌轿车以及支付车辆使用费315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丹丹主张自己作为豫DY00**号本田雅阁牌轿车的所有人,由原告向本院出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李丹丹作为该车辆的权利人,被告刘阳现无权占有原告所有的车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豫DY00**号本田雅阁牌轿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阳称其与原告父亲李秋怀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理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故被告刘阳提出原告父亲李秋怀偿还欠款后才将车辆返还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车辆使用费31500元,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原告撤回增加的诉讼请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阳返还原告李丹丹豫DY00**号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HGCP16869800091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