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与李康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李康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2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李康笑,男,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康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65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磊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金杰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