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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余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邻水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德祥,男,1958年1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文盲,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3日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邻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德祥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余德祥虚构“余龙公司”以招人交押金的方式,收取了被害人张某某、涂某某、梅某某、代某某、余某、黄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等人押金约4,600元。被害人梅某某在“余龙公司”上班期间,被告人余德祥以买养老保险为由,收取了梅某某3,500元;被告人余德祥以帮助吴某某的幺女办护士证为由,收取了吴某某2,050元。期间,被告人余德祥又以购买安置房为由,先后收取了被害人涂某某6,000元、代某某20,370元、甘立琼9,000元、胡某某11,000元。被告人骗得钱款后,先后支付了涂某某5,000元,支付了甘立琼5,200元、支付了彭某某2,000元,其余钱款均被被告人余德祥挥霍。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我和老汪(涂礼财的老婆)在尚水熙源广场耍,余德祥和凃礼财在广场旁边耍,我和老汪聊天时得知凃礼财在余德祥的公司上班,一个月3,000元钱工资,几个月下来得了8,000元钱,我就想让老公梅某某也去上班,于是问余德祥还招不招人,余德祥说要招,但上班要先交600元钱的保证金,上班再退还,中途不上班就将这600元钱扣了,我就叫梅某某交了600元钱,第二天梅某某就去上班了。梅某某上了十来天班后,余德祥说要给梅某某买保险需3,500元,还说凃礼财买了的,2015年1月就可以归钱了,一个月能归1,800元,我觉得可以买这保险,我就和梅某某一起去老汪和凃礼财在尚水熙源的家里,把3,500元钱交给了余德祥。又过了十来天,我问余德祥可不可以帮我幺女办个护士证,余德祥说没得问题,还说明天就去广安办,但要250元钱,我说要得。第二天晚上,余德祥就打电话说护士证办好了,然后我们就请余德祥和凃礼财吃饭,吃完饭我给了余德祥250元钱,还给他买了一包50元的中华烟。又等了五六天,余德祥打电话说我幺女在县医院转正的事情办好了,2015年1月6日就可以去上班,我就叫他出来吃饭,吃了饭我问余德祥用了多少钱,余德祥说用了1,250元钱,我说干脆请办事的人一起吃个饭,余德祥说办事的人不吃饭,说是吃饭风险大,拿钱就行,我问要多少钱,余德祥说有3个人,1个人300元钱,加上用了的1,250元钱共拿2,150元,我想加上他4个人就拿了2,450元钱给余德祥,但是余德祥还了400元钱给我并说少收点,就相当于给了2,050元钱。到了1月6日我打电话问余德祥我幺女上班的事情,余德祥叫我不要急,后来余德祥电话关机了,梅某某上班的工资也没有发,我们就知道被骗了。钱都是交给余德祥的,一共给了4次钱,共计损失了6,450元钱,我在余德祥那里借过1,600元钱。(2)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我在一次去广安的车上认识了余德祥,后来他偶尔打电话问我有没有上班,需不需要找事情做。9月13日,我给他打电话说:“你那里还差不差人?人有没有招够?”他说:“没有招够,你来上班嘛,按公司规定要交400元押金,带一张5寸全身照片,4张1寸的照片”。9月15日,他就打电话给我说:“你出来下,我给你说下公司规定,具体做什么工作”。后来我和他见面后他就说:“上班在工地上到处看下,主要是看工地上有没有出安全事故,如果出了什么事故你就给我打电话,我到时候通知公司的人,我是属于甲方,乙方出了事情就不管我们的事情”。9月16日,我把照片和钱拿给他后,我就和老张、老涂、李某某在邻水县工业区上班,上到当年10月7日左右,余德祥调我到高速公路西出口附近的工地上班。我在西出口那里上到11月1日左右,余德祥给我说:“你要不要安置房,暂时先交3,600元,后面一直在我工地上做就不用拿钱,如果不在这里做就随便拿2、3万元就是了”。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他说:“3,600元钱,3,000元钱是户头,600元钱是房子的钥匙钱,你可以先把钥匙钱交了,那3,000元户头的钱我可以帮你垫付”。当时我就问老涂,老涂就说有这么一回事,我听他说了后就同意了。第二天我就拿了600元钱和户口本复印件给他。过了几天后我就问我哥哥、姐姐他们要不要,他们都说要房子。后来我就在工地上给余德祥说了,他说:“有多的房子,但是你哥哥、姐姐他们的钱必须要交齐”。几天后我就交了7,800元钱,并把我哥哥、姐姐的户口本复印件给了他,并说:“我哥哥和我姐姐要的,他们各交的3,200元,我还要一套,先交600元”。10月底,我又被余德祥调到黄桷树公园至县医院附近的工地上班。11月,我就问我大姐要不要买房子,我把情况给她说了后,她就说要房子,然后我就又交了3,600元给余德祥。2014年12月,余德祥打电话说:“你买的房子要装水电气,统一上只要2,700元,以后自己上要6,900元”。然后我打电话给老涂说:“是不是在喊交水电气的钱?”老涂说:“是”。12月中旬,余德祥又打电话给我说:“要交40元钱的过渡费”,我当时又交了3套房子120元的钱。12月底,余德祥把我们叫到老涂家里开会说:“现在公司规定押金涨到600元了,你们每个人需要再交200元的押金”,当时我们6个人只有老张没有交200元,其他的人都补了200元交给余德祥。2015年1月,我们又在老涂家里开会的时候余德祥说:“你们买了房子的人要交50元的过渡费,交了钱后马上就可以办下来”,当时买了房子的人都把50元钱交给他了。直到2015年1月20日,我们问他要工资了,然后他就一直推,推到2月几号,余德祥的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共被骗了22,070元钱。在我最开始认识他的时候,由于我的手指做了鉴定后需要向厂家索赔,他就说,你这个伤残级别很低赔不到什么钱,我通关系帮你弄,赔得快些。后来我就交了1,000元给他让他帮我弄,他收了1,000元后,没有帮我办事情。(3)被害人涂待国的陈述,2014年3月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邻水县尚水广场打纸牌耍,认识了余德祥,并答应到他那里去上班,月薪3,000元钱一个月,我们互留了联系方式,他说会通知我上班。同年6月18日上午8点钟,我在家就接到了余德祥的电话,他叫我去上班,到时间到尚水广场来接我。大约过了半个小时的样子,余德祥就步行到尚水广场来接我,当时和余德祥一路的还有孟承礼、吴昌文、彭某某。后余德祥把我们四个人带到邻水县工业园区去看工地,我们到工地后,余德祥就叫我们在工地上负责安全,并且由孟承礼负责我们其他人的考勤,我们四个人就正式上班了。上班后的有一天,余德祥通知我们到吴昌文家里去开会,余德祥给我讲了上班的一些工作要求和规定,当时是孟承礼做的记录,并且余德祥还在会上说给我们一人弄套安置房,如果要就交3,000元钱,我们听后都同意要一套房子。开完会后我就去银行取了3,000元钱交给了余德祥。后来我介绍我侄儿涂代全到余德祥那里去上班,涂代全上了两天班就没有上了,他觉得在余德祥那里上班不靠谱。涂代全上班的时候,余德祥问他要不要房子,他没有要我就把那套房子要下来了,我又拿了3,000元钱给余德祥,当时张某某看见我把钱给余德祥的。上到同年9月,孟承礼就不来上班了,工地上负责考勤的工作就由我在做了,我就每天给他们上班的人打考勤。后面开会也把地点改到我家里去了,会议也是由我来记录,在此期间余德祥告诉我们那个安置房要办过渡费,要去办卡一套房子要交50元钱,我就拿了100元钱给他。就这样我做到了2015年2月份的样子,过年放假就没有做了,年后余德祥也没有叫我们上班,我们找他要工资电话也打不通。余德祥一共给我发了5,000元钱的工资。我一共交了6,100元钱给余德祥。我只知道梅某某交了4,300元钱给余德祥,因为当时是在我家里交的钱,我看见的。他直接就把钱交给余德祥的,什么手续也没有。(4)被害人余某的陈述,2014年11月25日18时许,我接到梅某某的电话说,给我找到一个工作,问我做不做。我就说要做,同时我和梅某某约好到尚水广场见面。在见面的时候我碰到了梅某某介绍的那个老板叫余德祥。余德祥给我说,如果要工作先要交600元钱押金,当时我身上只有200元现金,梅某某就帮我垫付了400元。第二天,我就和余德祥叫来的一个叫张某某的人,一起到工业园区的中源工地上面去上班,我们上班的时候什么都不做,只是在工地内看守有没有安全事故发生,如果有安全事故发生就及时给余德祥报告。过后我就一个人一直在中源工地内上班至2014年12月28日,余德祥就将我们十几个人召集到邻水县鼎屏镇尚水熙源一个姓涂的人的家里面,在他家里面余德祥给我们十几个人统一计算了工资,并统一造了工资表,但是没有给我们发放现金,约好2015年1月28日发放工资。过后我怀疑自己被骗了,就没有到中源工地里面去上班了。我被骗了600元现金,因为开始我先交了200元现金给余德祥,身上就没有钱了,梅某某给我垫付了400元现金,后来我将梅某某垫付的400元现金还给了他,所以我被骗了600元现金。(5)被害人甘立琼的陈述,2014年3月,我因长期生病就去相信了迷信,通过一个老乡(具体名字我不记得了)认识了余德祥,并且拜余德祥为“宝爷(干爹)”。在与余德祥交往时,余德祥说可以想办法,给我搞套安置房。我说买房子肯定要很多钱,我不一定有那么多钱。余德祥说要不到好多钱,一套才3,000块钱。后来我给我妹妹甘立娟打电话说了,我宝爷可以买房子的事情,并且很便宜,每套才3,000块钱。甘立娟就说她在外面打工,要两套就全权交给我处理,钱我先垫付。2014年4月,余德祥给我说要弄房子需要钱,先交6,000块钱,不够后面再找。后来我就给了他6,000元钱。后来(也是在同一个月)余德祥又给我说钱不够,我又给了他1,200块钱。2014年5月的一天,我给余德祥打电话说还要一套房子,余德祥说一套要3,500块钱,我说只有3,000块钱,余德祥就同意了,于是给了余德祥3,000块钱。2014年6月的一天,余德祥给说房子需要安装门,这个钱要自己交,需要600块钱,我又去借了500块钱给余德祥。农历2014年冬月的一天,余德祥给我说房子的水电气要统一安装,自己去交费很贵,统一去交钱便宜些,于是我又给了700块钱给他。农历2014年腊月的一天,余德祥给我说办理安置房需要复印身份证,需要交费用,我又问他好多钱,余德祥说350元,我又给了他350块钱。我还一直在等到起接房子,最近听说余德祥因为诈骗被警察抓了,我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总共被骗了11,750元钱。我心想他是我宝爷,加上自己确实缺少一套房子,别人能帮你一把,如果再去喊人出具凭据,人家可能觉得你不相信他,所以我就没有要他出具凭据。2014年夏天的一天,我让我儿子彭某某到余德祥所谓的余龙公司去上班,他上了三个来月,工资都是通过预支的形式发给我的,后来彭某某就没有去上班了。我心想彭某某上班都能拿到工资,应该没得问题,然后我就去上的班,我去上了四个月的班,只预支了2,700块钱的工资。彭某某在余德祥处总共预支了4,500元钱。余德祥有一次到我家里来耍,认识了我表妹李春梅,他听说我表妹家里条件很恼火,就给我表妹说叫她交1,200元钱给她定两套安置房,但是我表妹担心被骗没有交钱,余德祥因此还有点不高兴,我就跟余德祥说干脆我和我妹妹甘立娟一人再要一套,他说要得,于是我就交了1,200元钱给他。我没有领到工资,只是中途我说我需要钱到广安买药,就在余德祥那里先预支了2,700元钱,还是他陪我一起去的广安。还有一次我说需要汇钱到北京买药又找余德祥预支了2,500元钱。听胡某某说她被骗了14,000多,其中买安置房的11,000元是我当时看见胡某某在宏帆广场附近给余德祥的。(6)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我跟甘立琼一起在云顶山上耍,遇到一个甘立琼认识的朋友,甘立琼叫他余总。随后我们就在一起摆龙门阵,余总说他在工地上负责安全工作这一块,听他说起还多靠谱的,我就问他那里还需要人手不,我想找点事情干,他说要得,他那里正好缺人,但是去上班的话要交600元钱的押金,工资2,500元钱一个月,主要就是在邻水这些大工地上看看有没有安全事故发生,有的话及时跟他汇报,当时我还留了他的电话号码。我当时答复余总说要得,我回去把原来的工作辞了来。但是我回到七色坊没有辞到职,刚好我的女儿黄某某没有工作,我就让我女儿去顶替我。没过多久我女儿就去工作了,主要就是在黄桷树公园那个工地上去看看有没有什么安全事故的发生。后来余总告诉我他能便宜买到安置房,还能便宜帮我和我老公买到养老保险,我觉得余总这个人关系多、人也不错,就决定去买安置房和保险。我先是交了11,000元钱买两套安置房,随后还分几次共交了1,100元房子相关的费用,最后交了2,400元买养老保险的钱。一直到前几天公安机关通知我到派出所来调查情况,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我被骗了14,500元,我的女儿交了800元的押金,上了三个月的班预支了300元的工资。(7)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的一天,我老婆给我说:“贾先琼的老公在邻水县管理工地,听说还是个老总,可以帮人介绍去工地上班,3,000元钱一个月,就到工地上去看看有没有什么安全事故的发生,交400元钱的押金就可以去上班,如果中途自己离开了就不得退押金。”我老婆觉得反正闲起也没得什么事情做就叫我去上班。过了几天,我老婆跟贾先琼的老公说好了见面地点,于是我就到鼎屏镇尚水广场去跟贾先琼的老公碰面,见面之后他说他姓余,我就称呼老余,一起到尚水广场来跟老余见面的还有一个姓涂的老头、一个张老头,还有一个中年女子姓代,老余跟我们几个说要先把押金交了,我和姓代的女子就分别交了400元钱的押金给老余,随后老余就安排老涂带我们去工业园区的一个工地转了耍。第二天我又到宏帆广场附近的一个工地去转了耍,我大概这样两个工地跑了一周时间,我就觉得老余介绍的这个工作多半是骗人的,我还跟其他几个上班的人也提起这个事情多半是骗人的,但是有的人不肯相信,还跟我说余总后面还要照顾大家用便宜的价格买安置房。我也没有多管这些,反正我不相信,我跟姓涂的老头说了一声就没有再去上班了,押金没有去要了。(8)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的一天,余德祥给我打电话叫我出去耍,随后我们就在鼎屏镇尚水广场见面,余德祥给我说他开了个公司,取名叫余龙,可以介绍我去邻水这些工地上去上班,月薪3,000元,只需要在工地上看看有没有什么安全事故发生,有就跟他汇报,另外交400元钱就可以上班了。我觉得还可以就答应他了,但是我跟他说我没钱交押金,在工资里面扣,因为我们认识有这么久了,他也同意了的。随后我就在工业园区中源地产的工地和宏帆广场这边的工地上了几个月的班,上到年前几天,余德祥就跟我说要过年先回去休息,过年之后要上班再说。过年之后余德祥打电话一直把上班的时间往后拖,加上也没有发工资给我,我就觉得这个事情多半是骗人的,但也不是十分肯定,直到派出所的同志打电话给我说余德祥搞的这个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叫我们去上班也是为了骗我们的钱我才知道受骗了。这个公司就是听他自己在说他是老总,总公司在广安,我根本就没有看见这个公司有什么办公地点,每次开会都是在我们这些他叫来上班的人家里开的会。(9)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我在老街一个服装店耍(我母亲甘立琼当时在那里上班)的时候认识了一个自称余总的人,余总听说我当时没有工作,就跟我说能介绍一个工作给我,就是到工地去看看有什么安全问题没有,其它什么也不用做,有安全问题跟他汇报就是了,月薪是3,000元,交400元的押金就可以上班了。我当时因为没有工作,听余总说起这个工作还不错,就决定去试看,大概过了两三天的样子,余总打电话叫我到尚水广场某个地方去开会,当天我就把400元的押金交给余总了,随后余总就安排我们几个到工业园区的一个工地和宏帆广场的一个工地去工作,我们两人一组轮起两头跑,我们一直上班到9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中间余总一直没有发工资给我们几个,9月初我因为娃儿要上学急需用钱,就跑到余总那里预支了2,000元钱,后来我觉得余总这个公司有点不靠谱,上了几个月的班工资也不发,我就离开了,老孟、老吴也是跟我一起离开的。余总开会的时候跟我们说有关系可以便宜帮我们买到安置房,只需要我们每个人交几千块钱就行了,还说可以交几千块钱帮我们上班的几个人买到保险。当时我因为没有钱就说房子弄下来之后再说,保险我不买。老吴他们几个我不清楚交钱买房子、买保险没有。(10)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2014年12月的一天,我听我们湾上邻居说代四妹在我们牟家街上一处工地上班,我就跑过去找代四妹耍,我问代四妹在工地上什么班,代四妹就说她经熟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公司老板,大家叫他余总,余总介绍她到工地上来的,只需要在工地上看看有什么安全事故发生,有就跟余总汇报,月薪2,500元,她还说她交了400元的押金。我觉得她这工作还不错,400元的押金也不多,就叫代四妹帮我问看我可不可以也来上班。第二天代四妹就给我回了话说我也可以去,我就交了400元钱给代四妹,她帮我转交给余总的。后来余总打电话给我叫我上班,我跟余总提出就在牟家的工地上班,他说要得,于是我就在牟家代四妹上班那个工地去了,代四妹就到邻水县城的工地去了。后来余总通知我们开会,是在姓涂的老头家里开的会,他说元月20日发工资,还问我们哪些人要买保险,交几千块钱给他帮我们买,我当时觉得几千块钱就能买保险这个事情不大可信,就没有理睬。这次开会余总还说元旦节要放三天的假,放完假听通知上班,元旦过后我没有接到通知,我就没有去了,加上我当时都有点怀疑余总是骗人的,本身心里面都不是很想去。等到元月20日的时候我打电话问老涂发工资的事情,老涂就说余总说的要23日才发工资,我23日又问老涂,老涂又说他也不是很清楚,叫我自己问余总,我没有存余总的电话,加上这工资一直不发,我心头就比较肯定这是个骗局了,也就没有再多问了,反正自己也就上了二十来天的班。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4年8、9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的母亲胡某某认识了一个叫余总的人,大概10月,我母亲胡某某就说通过余总给我找了一个工作,到黄桷树公园去上班,月薪3,000元,只需要交几百元的押金就可以了,先去上班的时候交了600元钱,过了一个多月又交了200元钱,一共交了800元钱。在我上班后的一段时间,我母亲给我说余总通过关系给我们家在工业园区中源地产那边弄了两套安置房,还给我母亲和父亲一人买了一份养老保险。我母亲前后一共给了14,500元给余总(其中有200元钱给房子上户的钱是我亲自给余总的)。我从十月份开始一直在黄桷树工地上班,上了大概三个半月的时间,刚好遇到要过年了,余总就通知我们先放假回去,过年之后上班等通知。年后一直没有通知我们去上班,所以我也就没有去了。5.被告人余德祥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4月,我因没钱用了,就想弄点钱来用,后来我想到自己搞一个公司,通过收取员工的押金、保险费来骗取他人钱财。5月底,我把公司名字想好了,叫“余龙公司”,就去招工人。最开始招到吴昌文、涂某某、彭某某、孟承礼四个人,我对他们四个人讲上班要交四百块钱押金,然后我就安排他们守工地,由孟承礼每天去负责考勤。他们每天都去上班,一直搞了一个多月,张某某、贾仕乐就到公司来上班了,贾仕乐交了400块钱押金,张某某交了620块钱押金。又搞了半个多月(2014年9月),李某某、代某某也到公司来上班了,他们两个人都是交的400元押金。2014年9月底,吴昌文、彭某某、孟承礼、贾仕乐、李某某等人认为做了事情拿不到工资,就没有来上班了。2014年10月下旬,甘立琼就到公司来了,因为她是我的干女,我就没有收她的押金。2014年11月,甘立波、黄某某、梅某某、余某四人先后来公司上班,甘立波交了400元、黄某某交了800元、梅某某交了800元、余某交了400元押金。2014年12月,新增人员叫梅小容,我收了她600块钱押金,安排她跟代某某一起上班,2015年1月开始,甘立波、梅小容、余某就没有来上班了。也是因为我没有给他们发工资。2015年1月下旬,甘立琼和梅某某也没有来上班了。农历2014年腊月二十六日,我给张某某、涂某某说放假了,通知人不再去上班了,明年上班听我通知。今天警察将我传唤至公安机关。2014年11月底的一个晚上,我将所有的人召集到一起开会,在会上我说:“没有买养老保险的可以交3,500元钱买养老保险,年龄到了就可以领钱了,每个月可以领一千多块钱。”后来梅某某的老婆就将买保险的3,500块钱拿给我了。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我、涂某某、涂某某老婆、梅某某的老婆在尚水广场耍,梅某某的老婆问我能不能帮忙办个护士证。我说没得问题,明天我就到广安给你办就是了,但是要250块钱。第二天晚上我就给梅某某的老婆打电话说护士证已经办好了。梅某某的老婆就请我到尚水对面的一家饭店去吃的饭,吃完饭后她递了250元钱和一包中华烟给我。隔了几天我又给梅某某的老婆打电话说她女儿到邻水县医院上班的事情办好了,1月份就可以上班。梅某某的老婆又说请我吃饭,然后我们在一家火锅店吃的火锅,吃饭的时候梅某某的老婆就问我用了好多钱?我说用了1,250元。梅某某的老婆说请帮忙办事的人一起吃个饭。我说不可能来吃饭。她就说给钱还问我有几个人帮了忙的?我说三个人。第二晚上梅某某的老婆就拿了2,450元钱给我,我退了400元钱给梅某某的老婆。2015年1月,梅某某的老婆就打电话问我她女儿上班的事情,我就给她说莫慌,反正事情办好了的,等到通知。借钱是想把梅某某的老婆稳到起,好让她觉得我这个人可信,2015年在邻水县尚水广场附近一茶楼写的欠条,金额是9,400元,就是梅某某上班的工资和3,500元买养老保险的钱,共9,400元钱。其实出欠条不是我本意,是梅某某逼着我出的欠条,我根本没有想过要给他出欠条。他们逼我出,我就给他们出了。欠条是涂某某执笔写的,我按的手印。我跟涂某某是2014年4月认识的,后来我跟他说我开了家“余龙”公司,可以介绍他到工地上去工作,只需要在工地上看看有没有安全事故发生,如果有的话就及时给我汇报,还许诺他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大概在6月,他就开始在邻水县鼎屏镇北外村的工地去上班了。在2014年10月,我给涂某某说我有关系能在邻水县城南大佛寺那边以3,000元钱的价格拿一套安置房,涂某某后来交了6,000元钱给我,意思就是要定两套。钱是分的两次给我,两次都是拿的现金。我当时给他说三年之后交房。去年8月,我是在一次到广安的客车上认识代某某的,我跟她说我有个公司正好缺人,如果她有需要可以到我的公司来上班。过了一段时间代某某就打电话给我说想到我的公司来上班,我就叫她交了600元钱的押金(先交的400元,后来又交了200元),随后就安排她在宏帆广场那边的工地去跟涂某某他们做一样的工作。后来我们关系熟了,她有一次就问我是不是能便宜拿到安置房(她应该是听涂某某他们说的),我就跟她说有这么回事,一套房子交3,000元的定金、600元的钥匙钱,我还跟她说每一套房子交2,700元就可以包安装水电气,如果等以后交了房再安装的话要贵得多。代某某后来就说要买五套安置房,她第一次先给了8,000元钱给我,第二次给了12,000元钱给我。后来还给了370元钱给我,是因为代某某手指受了伤要做鉴定,我就出主意争取找她老板多赔点钱,她才给我这370元钱。20,370元加上前面给的600元押金,一共是20,970元。安置房的事情根本就是我编的,她原来老板赔偿她手指受伤的事情我也没有去帮忙。我没有给她工资,她只是有一次来找我想先领点生活费,我就给了1,000元钱给她,同时让她在涂某某那里写借条。2014年3月份,甘立琼能过他人介绍认我做干爹,六、七月份时她想让我给她弄一套安置房,我跟她说交3,000元可以弄一套,后来她给3,000元,过了几天又给了我500元钱买烟,还说房子弄下来感谢我一辈子。过了一段时间,甘立琼又问我能不能帮她妹甘立娟弄两套安置房,我让她准备6,000元,随后她和她妹在奥佳康平药城把6,000元现金交给了我。2014年10月胡某某介绍她女儿黄某某来工作,黄某某交了600元押金,我让她去黄桷树公园守工地,中间她在我这儿预支了300元钱,过了一段时间,胡某某找我说要弄两套安置房,我跟她说要得,得交11,000元钱,后头交房时要交多少钱再说,随后她在宏帆广场把11,000元钱给了我。这钱是我骗她的。我诈骗的钱财大概有五万余元,具体数字我不是很清楚了。我把从涂某某、代某某等人身上骗来的钱又拿来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和借了一部分给这些人,这些钱大概有一万多元,具体我记不清楚了,但是涂某某都记了账的,其它那些钱都是被我自己挥霍了。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情况说明,经查无“余龙公司”登记注册信息。7.户籍证明,被告人余德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8.刑事判决书,2008年6月3日,余德祥因犯诈骗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余德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德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余德祥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余德祥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同时查明,被告人余德祥以帮助吴某某的幺女办护士证为由,还收取了吴某某250元,以办理一套安置房为由还收取了甘立琼5**元烟钱。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德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为5,72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德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德祥多次实施诈骗,且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德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二、责令被告人余德祥退赔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 欢人民陪审员  文谟孝人民陪审员  艾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游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