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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某某与中某某、杨某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某,杨某某,张某,中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69号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某,女,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顾某某,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张某和中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某某负担。审判员  庄羽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