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苏娅与淮安市淮阴区巨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苏娅,淮安市淮阴区巨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苏娅,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赵燕,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巨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东昇花园东门面房G-2。法定代表人李爱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振,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苏娅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巨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建军、浦新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沈苏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苏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苏娅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苏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沈苏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