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向操申请执行贯天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向操,贯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姜向操,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贯天刚,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6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贯天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贯天刚的银行存款40149.85元(本金39655.85元、执行费4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