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俞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854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吴晓华。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 判 员 丁莉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