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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仲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庚生与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庚生,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仲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庚生,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14)第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账号为XXXX中的存款15495.47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邝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