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吉林市殡葬服务中心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殡葬服务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庭长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吉林市殡葬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青年路68号。法定代表人:殷晓宇,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志华,该中心科长。委托代理人: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孙树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殡葬服务中心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殡葬服务中心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殡葬服务中心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殡葬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00元,减半收取即303.00元,由原告吉林市殡葬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李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崔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