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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文仰、黄郁珊、林俊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法定代表人:魏东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奕练,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凡凯,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文仰,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黄郁珊,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俊光,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文仰、黄郁珊、林俊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为3310元,由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