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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西正与孙爱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西正,孙爱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394-1号申请执行人杨西正,教师。被执行人孙爱静,教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2)沧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爱静银行存款6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振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