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吴双玉与郭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玉,郭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879号原告吴双玉,现住扶余市。被告郭虎,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双玉诉被告郭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双玉无法提供出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双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秀贤人民陪审员 杨玉艳人民陪审员 王世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