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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吴双玉与郭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玉,郭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879号原告吴双玉,现住扶余市。被告郭虎,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双玉诉被告郭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双玉无法提供出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双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秀贤人民陪审员  杨玉艳人民陪审员  王世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