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淮安市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春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春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淮安市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121号。法定代表人袁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春国,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春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