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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海生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生,六安市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周海生被执行人六安市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19850元及利息。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金执字第00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在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 莉附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