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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58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4年4月23日,汉族,无业,住宜城市文昌路社区万盟御景苑二期D栋1单元301。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404231521。被告刘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洪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