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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扬子西路。法定代表人虞瑞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金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9号大街(北)1号4幢2层。法定代表人周远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镇江市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扬中市人��法院于2015年7月1日向上诉人镇江市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收到该通知后于2015年7月10日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市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