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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双文粉体有限公司与吕兆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贺州市双文粉体有限公司,吕兆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双文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二级路边。法定代表人:唐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兆旺。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双文粉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兆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法执字第21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远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