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军与蒙阴县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蒙阴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个体户。被执行人蒙阴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方波,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蒙阴县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67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5675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蒙阴县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勇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