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学与王恩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王恩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36号原告:王学,男,194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恩仁,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诉被告王恩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8月10日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恩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撤回对被告王恩仁的起诉。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