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付殿维与邢洪艳、赵洪、赵辉民间借贷纠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殿维,邢洪艳,赵洪,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004号原告:付殿维,男。被告一:邢洪艳,女。被告二:赵洪,女。被告三:赵辉,女。本院于受理原告付殿维诉被告邢洪艳、赵洪、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殿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殿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殿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付殿维承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