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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付殿维与邢洪艳、赵洪、赵辉民间借贷纠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殿维,邢洪艳,赵洪,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004号原告:付殿维,男。被告一:邢洪艳,女。被告二:赵洪,女。被告三:赵辉,女。本院于受理原告付殿维诉被告邢洪艳、赵洪、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殿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殿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殿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付殿维承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