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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山东安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05-3)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0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科技工业园一帆路。法定代表人张雯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215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