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冯江申请执行任晓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民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冯某申请执行任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任某某已经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惠敏审判员 南 云审判员 解联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建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