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1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华均与陈忠琳、周马洪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均,陈忠琳,周马洪,高机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华均,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陈忠琳,男,1964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周马洪,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高机绿,女,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华均与被执行人陈忠琳、周马洪、高机绿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周马洪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东路XXX号XXX室办公楼一套。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杨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磊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金杰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