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济南银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东曹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南银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东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银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建国小经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东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宝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庆隽,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济南银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东曹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四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济南银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