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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79号申请人:邹某。委托代理人:邹先发,公安县黄山头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邹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管于平自愿用其所有的座落于公安县藕池镇民主街新区路三间三层楼房一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管于平自愿提供担保的财产座落于公安县藕池镇民主街新区路楼房一幢;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某银行存款18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