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包文光与建忠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文光,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托执字第871号申请人包文光,女,43岁,蒙古族,高中文化,鄂托克旗规划局职工。被执行人建忠,男,43,蒙古族,小学文化,司机。本院在执行包文光申请执行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8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海荣审判员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高艳丽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杨智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