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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锁、杨娜与被告程家军、铜川天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锁,杨娜,程家军,铜川天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82-1号原告田锁,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生。原告杨娜,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10日。委托代理人谢花艳,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14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进行和解,代为申请执行等。委托代理人杨涛,系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程家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5日。委托代理人陈麦兰,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13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诉、上诉等。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宜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铜川天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顺金路19-23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被2)公司地址:铜川市王益区柳堤路11号。负责人梁建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成军,系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进行和解、上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锁、杨娜与被告程家军、铜川天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锁、杨娜以与被告程家军已达成赔偿协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铜川天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锁、杨娜申请撤回对铜川天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锁、杨娜撤回对铜川天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屈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