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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95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叶某某,女,1993年5月17日出生,佤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1月17日,原告经本村村民王某甲介绍,与被告叶某某认识,1月20日原被告在台前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月25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大约两个月后叶某某出走。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叶某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2014年1月17日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5日举行婚礼。2014年3月底被告叶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也很短,并未加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原告在被告离家出走期间提出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叶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修伟审判员  黄永林审判员  李清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玉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