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71号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楼21层。法定代表人李国栋,经理。委托代理人柴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伶俐,该公司职员。被告赵妍。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