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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丽丽与付志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丽,付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陈丽丽。被执行人付志远。申请执行人陈丽丽与被执行人付志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台仙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付志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丽丽借款8285元;二、驳回原告陈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付志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9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丽发现被执行人付志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泮永锋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