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盖民一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隋连举诉孙孝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一初字第1913号原告隋连举,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许志民,男,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孝金,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隋连举诉被告孙孝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连举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志民、被告孙孝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隋连举诉称,我为被告装修房屋,工程完工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全额结清装修款,尚欠5,000.00元,于2014年9月17日给我出据了欠据。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孙孝金辩称,原告隋连举为我房屋装修后确实欠5,000.00元装修款,但是房屋装修存在很多问题。1、客厅灯管不亮,曾换过一次至今没好;2、窗户窗台不平,造成窗户漏雨,地板开裂;3、室内水管无总水阀门;4、便池劣质产品,不上水,修过很多次,后导致无人来管,无奈我自己更换了;5、热水器我选的是海尔牌的,被告未经我允许换成其他品牌。热水器水阀坏了,导致不出水,无人来管,后我自己花钱买的零件。热水器电源处瓷砖碎且漏电;6、卫生间地漏曾漏过一次水,修好后瓷砖略高,打电话报修后,无人来管;7、洗衣机水流不足,导致洗衣机不能正常运转;8、卧室门关不上。房屋装修存在问题,所以我没有给付原告装修款。经审理查明,原告隋连举承包了被告孙孝金房屋的装修。被告孙孝金于2014年9月17日给原告隋连举出据了欠款一份,载明:“孙孝金欠隋连举装修款伍仟元整,5,000.00元,2014年9月17日。欠款是2013年6月4日欠。欠款人:孙孝金。”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及利息。经本院审理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提供的照片、收据载卷为凭,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装修款属实,有欠据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亦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给其装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节,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故本院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孝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隋连举装修款5,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40.00元,合计90.00元,由被告孙孝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贵江代理审判员  孙艳花人民陪审员  林原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