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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敖执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黄秀辉与王忠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辉,王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敖执字第1645号申请执行人黄秀辉,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长胜镇。被执行人王忠军,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长胜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敖民初字第59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敖民初字第59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忠军所有的粮食��干塔设备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忠军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5日经赤峰信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粮食烘干塔的评估值为226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忠军所有的粮食烘干塔设备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丞审判员  朱咏君审判员  杨艳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志广 来自